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类
答:一、申请条件
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
1.父亲或母亲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澳门。
2.父亲或母亲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亲或母亲早年曾前往澳门定居满七年后,因多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澳门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澳门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浅蓝色和白色)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内地母亲(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内地母亲(父亲)的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八)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澳门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十)澳门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
(十一)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由监护人代为填写完整的《亲子鉴定申请表》(附申请人及监护人双方的各一张两寸彩色照片),待通知后到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十二)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可在《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填写):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免提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十三)申请材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十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